隐私说明
本文记录本人近期协助家属处理劳动争议时的一次真实经历。
为保护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隐私,文中涉及劳动者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用人单位、律师事务所、工作人员姓名、律师姓名、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案件编号等信息均作匿名化处理。
本文仅记录本人实际经历、收到的材料以及事后复盘,不对任何律师事务所或个人作“诈骗”“违法”等定性。文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内容也仅用于记录个人维权经历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最近,因为家里一位长辈工伤结束后迟迟没有恢复正常工作,我开始考虑找律师咨询劳动争议。
这件事情本身并不简单。
长辈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在一家大型国企体系内工作,中间有过集团内部不同矿区之间的调动,到现在已经工作三十多年。
2025年发生工伤,之后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,被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治疗结束以后,公司没有马上恢复他的正常岗位,而是长期安排参加集中学习培训。
这一学,大约就是8个月。
期间又有人表示,需要经过考试、面试,合格以后才能重新上岗。
与此同时,收入也出现了非常明显的下降。
于是我最初想解决的问题其实很简单:
长期只安排学习、不安排实际工作,同时工资大幅下降,到底应该怎么维权?
是继续保持劳动关系,要求补工资、恢复劳动条件?
还是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8条所谓的“被迫解除劳动关系”,解除以后要求经济补偿?
后来我才发现,这两条路之间的风险差别非常大。
一、从短视频平台找到一家律所
最开始,我是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相关劳动争议内容。
账号带有律师或律所相关认证,之后对方通过企业微信与我联系。
因为网上找律师,我一开始其实也比较谨慎。
我自己核验了一些信息:
律师事务所是真实存在的,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;企业微信显示的也是律所主体;200元费用通过企业微信对外收款,资金进入企业账户;后续我要求查看律师身份时,对方也给我发过律师执业证。
因此至少从这些方面看,我并没有认为自己遇到了一个“假律所”。
但后来整个事情结束以后,我才更加明确地意识到:
律所是真的,和这种服务模式是否适合自己的案件,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。
二、先支付200元,然后开始详细沟通案情
前期,对方向我发起了一笔200元的企业微信收款。
付款页面上明确写着:
审核驳回,全额退还
沟通中,对方把这200元描述为前期审核、订金一类的费用。
如果案件继续办理,前面的非诉服务一共大约1000元;如果后续进入仲裁、诉讼,则再另外计算费用。
因为金额只有200元,而且收款主体确实显示为律师事务所,我当时就支付了。
支付以后,并不是马上什么都不问就开始操作。
接下来几个小时,双方对案情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沟通。
包括工伤发生和治疗情况、十级伤残鉴定、工伤结束后的学习培训状态、是否正常考勤、公司为什么一直不安排实际岗位、所谓考试和面试才能复岗、工伤前后的工资变化、劳动合同、三十多年的工龄、集团内部调动情况,以及内退、处罚等问题。
我也陆续提供了一些相关材料和证据情况。
所以当时我的理解是:
这应该就是所谓的案件审核和法律评估阶段。
案情和主要证据基本沟通完以后,我原本以为下一步应该是:
律师分析证据 → 给出几套可能的处理方案 → 解释每一种方案的收益和风险 → 当事人选择方案。
但实际进展比我预想得快很多。
三、几个小时后,就进入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“自行调解”
按照我现在回忆,从支付200元开始,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出现这起案件的“自行调解”记录,前后大概也就是几个小时,应该没有超过半天。
对方已经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交了一份劳动争议的“自行调解”。
平台本身确实是真实的官方人民法院调解平台。
调解申请也确实生成了编号,页面显示:
自行调解
调解中
当时我没有马上觉得有什么问题。
因为前面已经沟通过案情,而这个平台本身又确实是人民法院官方平台。
我第一反应就是:
可能律师办案就是这么推进的。
但后来真正让我产生疑问的,是对方对这个状态的解释。
对方把它描述成:
已经提交备案,审核通过了。
之后又进一步告诉我,大意是:
人民法院在线平台审核通过,就代表这个案件受到法律认可。
这句话成了后来我重新审视整个服务流程的重要转折点。
四、“自行调解审核通过”真的等于法院认可案件吗?
我自己打开对方发来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那张截图以后,看到的状态很明确:
自行调解 / 调解中
于是我开始怀疑:
调解平台接受一个调解申请,真的能够理解成法院已经认可案件本身吗?
后来我又专门查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线调解的规定。
《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》明确将在线调解定义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的在线申请、委派委托、调解、制作调解协议、申请司法确认等活动;在线调解本身就是一个纠纷调解程序。
而且该规则明确规定,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,在线调解程序可以终结。
所以我后来形成的理解是:
进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并显示“调解中”,可以说明调解申请已经进入了官方在线调解流程,但不能直接等同于人民法院已经对劳动争议的实体事实作出认定。
它至少不能仅凭这个状态就证明:
公司一定违法;
工资差额一定成立;
第38条被迫解除一定成立;
经济补偿一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。
更不能简单理解为:
“法院已经认可这个案件会赢。”
也正是从这里开始,我第一次对整个处理方案产生了明显疑虑。
五、提交“自行调解”以后,对方给我发来了两份文书
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交以后,对方又给我发来了两份针对这个劳动争议制作的材料:
《异议函》和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》。
《异议函》的主要思路,是对长期安排学习、不恢复正常工作、工资大幅下降、考试面试后才能复岗等问题提出异议,同时要求公司恢复劳动条件、安排适当岗位以及补发工资差额。
原稿里还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件后7日内进行整改。
这部分虽然有些措辞后来我认为仍然值得修改,但至少总体方向还是:
劳动关系继续存在,我要求公司整改。
真正让我后来觉得风险很大的,是第二份:
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》。
这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异议、投诉或者催促整改了。
通知书明确写道:
自公司收到这份通知之日起,劳动合同正式解除。
同时还要求按照三十多年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,并把工资计算标准直接写到了18231元/月。
随后,对方让我把前面的费用补齐到1000元。
也就是在这个阶段,我开始真正认真思考一个问题:
这封东西如果真的寄给公司,我到底是在“维权”,还是已经在主动结束一段三十多年的劳动关系?
六、我后来越来越觉得:贸然发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》风险太大
普通人第一次听到“被迫解除劳动关系”时,很容易只注意到其中可能获得的经济补偿。
逻辑听起来很简单:
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→ 劳动者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8条解除 →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。
但是我继续查下去以后,才意识到真正应该问的其实是另外一个问题:
如果通知发了,最后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却不认可第38条理由怎么办?
尤其家里这个情况并不是一个普通的年轻员工。
而是:
三十多年工龄;
国企长期劳动关系;
已经临近退休;
发生过十级工伤;
劳动关系目前还没有解除。
如果直接把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》送达到单位,通知书本身表达的就是:
我要解除劳动关系。
而如果以后经济补偿最终没有得到支持,那代价可能远远不只是:
“少拿了一笔钱。”
这也是我后来认为整个事情里风险最大的一步。
七、没有一个真正负责案件的律师充分审核之前,我不敢发
继续沟通以后,我又问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:
到底是哪位律师负责我的案子?
得到的答复是:
随机分配律师。
我要求查看律师执业证以后,对方确实发来了一名律师的证件。
但继续追问以后,又表示:
最终负责这个案子的人也可能不是这名律师。
这时候我产生了另一个很强烈的疑虑:
如果连最终真正承办案件的律师是谁都还没有确定,我为什么要现在就把一份能够结束三十多年劳动关系的通知寄出去?
现在回头看,我认为当时停止是正确的。
尤其是这种重大法律行为,我现在的想法是:
至少应该由一名真正负责案件、了解全部证据,而且有相关劳动争议经验的执业律师,完整审查以后,再决定是否实施。
而不能因为前端工作人员告诉我:
“这个可以做。”
就直接发送。
但我后来又想明白了一件事:
即使已经请了律师,也不能当然认为律师一定会主动把所有风险都告诉当事人。
律师参与和风险已经被充分揭示,并不是同一件事情。
任何律师都会有经验差异、判断差异,也可能更侧重某一种诉讼方案。
所以普通人即使已经委托律师,遇到类似:
解除劳动合同、签和解协议、放弃权利、承认某项事实
这种不可轻易逆转的行为,我认为仍然应该主动问一句:
“如果这个方案最后失败,最坏的结果是什么?”
这句话可能比:
“这个能不能赢?”
更加重要。
八、后来我才意识到,其实还有一条“在职维权”的路线
继续研究以后,我发现,这个劳动争议根本不只有“被迫解除”一种办法。
完全还可以选择:
保持劳动关系继续存在。
然后要求公司:
恢复正常劳动条件;
安排符合身体情况的工作岗位;
说明考试、面试复岗的制度依据;
依法核算培训学习期间工资;
补发依法应当支付的工资差额。
如果协商不成,再走劳动监察、调解或者劳动仲裁。
这条路线最大的区别就是:
我先不主动切断这三十多年的劳动关系。
特别是对于已经距离退休不远的职工,我后来认为:
“继续在职维权”与“第38条被迫解除”至少应该被摆在桌面上,同时进行比较。
然后告诉当事人:
A方案成功以后有什么结果,失败会怎样;
B方案成功以后有什么结果,失败又会怎样。
最后由当事人自己选择。
而我在前面的沟通中,并没有感受到一个很完整的这种风险比较过程。
九、我随后接触到了所谓“网推所”的讨论
产生这些疑问以后,我又开始在网上查询网络律师获客、法律咨询公司、所谓“网推所”等相关内容。
这里必须特别说明:
“网推所”本身并不是我对这家律所作出的法律定性。
我也不能仅仅根据自己的经历,就说某一家真实律师事务所属于诈骗或者违法机构。
但网上确实存在不少对于某种“网络营销型法律服务模式”的讨论。
我看到的一种典型描述大概是:
大量短视频/信息流获客 → 前端“案件评估人员”接待 → 快速判断案件 → 收取小额前期费用 → 批量接案 → 再向后端律师随机分配 → 仲裁和诉讼继续产生后续收费。
其中让我特别在意的一种批评就是:
前端获客人员的任务可能更偏向“把案件接进来”,而不是像真正负责案件的律师一样,把每一种诉讼策略的风险完整分析给客户。
我不能证明所有采用这种模式的机构都是如此。
但是,这些讨论确实让我重新审视了自己的经历。
因为我的流程也出现了:
案件评估人员沟通;
先支付200元;
几个小时内提交人民法院调解平台;
后台制作文书;
承办律师是谁并不明确;
律师表示随机分配;
随后要求补齐1000元。
这些现象至少让我觉得:
这种高度流程化的服务模式,不一定适合一个涉及三十多年劳动关系、工伤和临近退休权益的复杂案件。
十、真正让我决定终止的,不是200元,而是风险不透明
事情发展到这里以后,我其实已经不太关心200元值不值得了。
我最在意的问题变成:
为什么如此重大的“解除劳动关系”方案,在推进之前,我没有得到充分的失败风险提示?
如果只是普通催款函,写错了还可以重新沟通。
但是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》完全不同。
一旦正式送达,它本身就可能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。
所以我后来形成了一个很简单的判断:
没有充分理解风险之前,不做不可逆的事情。
这也成为我决定停止继续办理的主要原因。
十一、我提出停止以后,沟通开始变得越来越不愉快
后来,我明确告诉对方:
我决定暂时不继续办理。
并要求停止所有后续操作,包括不继续向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交材料、不联系单位、不发送《异议函》以及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》。
同时,我要求终止已经提交的在线调解。
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》,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愿继续调解,本身就是在线调解程序终结的情形。
但对方仍然告诉我:
“备案审核通过了,就代表案件受法律认可。”
并表示:
是我自己放弃追求这次法律权益。
后来沟通逐渐变成了:
“法律不是儿戏,你想处理就处理,不处理就不处理。”
再往后,甚至出现:
“你少用点豆包吧。”
以及:
“你一直要用豆包当你的代理人的话,那你就让豆包跟我联系。”
事实上,我当时使用的并不是豆包。
但到了这个时候,我觉得这件事情已经完全没有争论的必要了。
因为我真正想得到的是对法律风险和收费问题的专业解释,而不是讨论我是通过什么工具查询法律资料。
十二、200元从“审核款”变成了“备案成本”
我提出终止以后,还剩下一个问题:
前面支付的200元怎么办?
付款的时候,页面上明确显示:
审核驳回,全额退还。
但终止服务以后,对方告诉我:
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已经“备案审核成功”,所以这200元属于“备案成本”,不能退款。
他们的意思大概是:
如果案件提交以后审核失败,或者他们根本没有进行所谓备案,这200元可以退;
但现在已经“备案成功”,所以无法退款。
于是我没有继续围绕“到底应不应该退”争论,而是换了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:
如果这200元确实已经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发生,那请给我开正式发票。
这里还有一个背景:
我当时并没有签署正式的律师委托代理合同。
而《律师法》第25条明确规定,律师承办业务,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,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,并统一收费。
所以我最后只回复了一句话:
“给我开发票。”
十三、最后的结果:200元全部退回
事情到了这里以后,反而很快结束了。
对方回复我:
“你这个没签合同,那边开不了,您的200会退给您,我们就终止一切服务了哈。”
随后,对方确实操作了退款。
200元原路退回。
我也已经确认到账。
所以最终,这件事情没有给我造成实际金钱损失。
200元最后全部回来了。
但现在回头看:
这200元其实是整件事情里最不重要的一部分。
真正让我庆幸的是:
那份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》最终没有发送到用人单位。
十四、这次经历真正让我学到的东西
这次事情让我第一次非常清楚地意识到:
普通人找律师,不能只问:
“这个案件能不能做?”
而应该首先问:
“按照这个方案做,如果失败,我最坏会失去什么?”
因为有些法律行为不是:
赢了拿钱,输了回到原点。
有些行为本身就会产生后果。
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》就是我这次接触到的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。
所以以后再涉及重大法律决定,我至少会确认三件事情:
事实有没有证据;法律依据有没有争议;方案失败以后会发生什么。
缺少其中任何一个,我都不会轻易签字或者发送。
十五、律师参与,也不能代替自己的风险意识
这次经历还有一个让我感触很深的地方。
以前普通人的想法很容易是:
“我已经找律师了,那我按照律师说的做就行。”
现在我不会这么想了。
请律师当然有价值。
专业、负责、有经验的律师能够帮助普通人避免大量错误。
但:
律师也是人。
不同律师擅长领域不同,经验不同,风险偏好不同,对同一个案件的策略也可能完全不同。
更现实的问题是:
有律师参与,并不等于当事人已经自动得到完整的风险告知。
如果律师没有主动讲,就应该自己问。
尤其是:
解除劳动关系;
签署和解协议;
撤诉;
放弃诉讼请求;
承认重大事实;
处分大额财产权利。
这类行为,我以后都会主动问:
“如果我这样签了或者发了,还能不能撤回?”
以及:
“如果最终法院不支持,会发生什么?”
直到自己真的听明白为止。
十六、官方平台是真的,不代表你的实体诉求已经被法院认可
这也是我特别想把它记录下来的一个知识点。
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是真的。
平台上的自行调解编号也是真的。
案件进入“调解中”状态也是真的。
但:
平台是真的,不代表平台里的每一项实体主张已经被人民法院认可。
“申请调解”“进入调解”“正式立案”“司法确认”“作出判决”是完全不同的阶段。
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则甚至明确规定:
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,在线调解程序即可终结。
所以以后如果再听到:
“法院已经审核通过。”
我的第一反应不会再是:
“那是不是法院已经认为我能赢了?”
而是继续追问:
审核通过的究竟是什么?
是允许进入调解?
还是正式立案?
还是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?
还是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?
只要把这些概念拆开,很多听起来非常权威的话,其实就会清楚很多。
十七、我现在准备怎么处理这起劳动争议
结束这次委托以后,我现在反而更倾向于先采取一条保守路线:
暂时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。
继续按照单位安排正常参加学习、培训和考勤。
同时保存相关证据,包括工资流水、工资表、劳动合同、工伤材料、培训记录、考勤记录、返岗沟通以及公司关于考试面试的说法。
然后先围绕两个核心问题解决:
第一,依法核算并补发这几个月应当支付的工资差额。
第二,要求公司恢复正常劳动条件并安排适当岗位。
如果协商和调解不能解决,再考虑劳动仲裁。
至于:
三十多年工龄经济补偿;
第38条被迫解除;
十级工伤解除后的待遇;
临近退休权益;
如果以后真的必须走到这些复杂问题上,我更愿意重新找一位:
能够明确告诉我谁是主办律师、真正看完整证据、愿意对案件负责,并且会主动告诉我“最坏结果是什么”的劳动争议律师。
写在最后
这次没有损失几千或者几万元。
200元最终也退了。
所以我不会把这篇文章写成:
《我被某某律所诈骗了》
因为以我掌握的事实,并不足以作出这样的定性。
更准确地说:
我接触到了一种高度网络化、流程化的法律服务模式,而在进一步了解风险以后,我认为这种模式并不适合家里这个复杂的劳动争议。
也正因为及时停了下来,我没有让一份可能直接结束三十多年劳动关系的通知,在自己还没有完全理解后果的情况下发出去。
这次经历最后让我记住了一句话:
好的法律方案,不应该只告诉当事人“成功以后能拿到什么”,还应该先告诉他“失败以后可能失去什么”。
对于普通人来说,后者可能更加重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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